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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固废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印发

时间:2018-11-29 11:06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日前,蚌埠市发布了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办法指出,坚持从严问责。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分管区域内出现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的;在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不严不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被环保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者挂牌督办逾期(经批准延期的除外)未摘牌的;上级交办的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从严问责。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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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2018〕51号)、《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和《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全市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压实污染防控责任,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守法自律,根据按照“控源头、奖举报、查输运、堵落地、严打击、重追责”的总体思路,现就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源头管控

(一)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涉固体废物单位实施申报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提高固体废物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卫计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涉固体废物单位清单。开展专项调查,梳理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全面掌握固体废物信息,建立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卫计委等)

(三)建立申报登记制度。实行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申报登记,督促有关单位在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申报固体废物信息,并及时动态更新。运用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加强对申报登记数据质量的审核,对虚报、瞒报、漏报、不报的,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卫计委等)

(四)严格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的不得转移;省内跨区域贮存、处置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未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的不得转移。严格落实利用类危险废物外省转入限额,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市焚烧、干化、物化、填埋。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市、县(以下简称“跨地区”)转移利用,应当在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转运方式以及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合同、生产工艺等,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以及难以利用处置的项目,严格项目准入,从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鼓励现有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改造和资源化利用,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六)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二、实行有奖举报

(一)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来信、网络、12345、12369电话等方式举报我市境内发生的涉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防控格局,确保我市环境安全。(市环保局负责)

(二)完善举报奖励办法。依据《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制定《蚌埠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增加涉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方面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举报奖励条款,提高奖励标准,激发举报动力,营造全社会联防联控环境违法行为氛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落实奖励制度。环保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环保部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三、强化输运查验

(一)建立市内通航水域港口码头清单管理制度。将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列入清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全面掌握港口码头经营人、码头泊位数、泊位等级、码头吞吐能力等基本信息,持续清理取缔无证经营码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

(二)建立港口码头固体废物装卸监管制度。船舶装运货物到达港口,船舶承运人应将货物运单和所载货物来源、种类、吨位、收货人等信息,向到达港港口码头经营人报港报备。港口码头经营人接到船舶承运人报备信息后,应安排人员上船核对所报货物种类与船舶实际承运的货物是否一致,若船舶疑似装运固体废物,应核实环保部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文件或工业固体废物跨地区转移利用申报登记材料。港口码头经营人在船舶到港报港核查或装卸作业时发现疑似固体废物,且没有环保部门审批文件或申报登记材料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港航管理部门报告;正在装卸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待环保部门现场核实后方可作业。港口所在地县级港航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疑似固体废物报告后,应立即将疑似固体废物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环保、公安部门和上级港航管理部门。市级港航管理部门接到疑似固体废物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环保、公安部门,同时抄报省港航管理局。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应建立疑似固体废物装卸作业日报制度,积极配合所在地环保、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涉及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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