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9 11:06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六、严肃责任追究
(一)严格问责程序。依据《蚌埠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控工作量化问责实施办法。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根据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责任,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等)
(二)压实部门责任。负有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市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三)坚持从严问责。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分管区域内出现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的;在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不严不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被环保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者挂牌督办逾期(经批准延期的除外)未摘牌的;上级交办的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从严问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附件
具体任务分解表
关于《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送审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加强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压实污染防控责任,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守法自律,2018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2018〕5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0月9日下午,王传鹏副秘书长召开协调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审议,按照会议提出的意见,我局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实施办法》主要框架和内容
《实施办法》按照“控源头、奖举报、查输运、堵落地、严打击、重追责”总体思路,分6大部分。
(一)控源头方面。实行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涉固体废物企业依托平台实施申报登记,逐步实行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严格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利用类危险废物外省转入限额,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市焚烧、干化、物化、填埋。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市、县转移利用,应当在所在地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二)奖举报方面。畅通举报渠道,依据《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制定《蚌埠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增加涉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方面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举报奖励条款,大幅提高奖励标准。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环境保护部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
(三)查输运方面。建立通航水域港口码头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港口码头固体废物装卸监管制度。将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列入清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全面掌握港口码头经营人、码头泊位数、泊位等级、码头吞吐能力等基本信息,持续清理取缔无证经营码头,加强市际运输管控。
(四)堵落地方面。按照行政区域边界划分,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工业园区要建立独立网格。各级网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担任网格长,实行网格长负责制,对固体废物排查实行“四联签”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发挥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作用,及时发现、制止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五)严打击方面。规范案件受理,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的发现、核查能力,加强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方面的协作配合。强化案件侦办,公安机关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采取专案侦查模式,围绕源头、中介、运输、倾倒、处置等环节全面侦查取证。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逐级申报、层级挂牌、上级指定”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办案协作。加强公安部门内部,与环保部门、检察院协作配合。
(六)重问责方面。制定蚌埠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控工作量化问责实施办法。根据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对有关失职失责行为,从严问责。
三、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办法》征求了三县六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驻蚌单位等29家单位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意见反馈情况
28家单位反馈无意见,1家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意见采纳情况
市水利局提出:“《办法》三、强化输运查验,第(三)项加强市际运输管控,因水利部门没有运输管理执法职能且船闸均由省级单位管理,市水利局无此项管理职权,建议取消市水利局配合职能。”我局对市水利局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 经市政府专题协调会研究,保留了市水利局为配合单位,另增加了有船闸管理职能的省淮河河道局、省怀洪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局等3家单位为配合单位。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要求,于9月12日通过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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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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