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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2-19 14:05

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厅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以农牧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已有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由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旗、县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由自治区农牧厅、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旗、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分年度实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由自治区农牧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由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城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负责)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8年起,各盟市应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由所在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总体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于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疑似污染地块确认为污染地块的,盟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录,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条件书阶段,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的相关结论作为参考内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定期向环境、规划部门共享纳入用地收储平台的疑似污染地块信息,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不予回收;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禁止供应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高于目前地块的建设用地或将用途变更为居住、学校、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等用地。

建立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由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公安厅、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由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建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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