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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5-22 13:34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利用及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曾作为工矿用地的;

  (三)用于或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经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拟开垦耕地调查和分类】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用地风险管控及修复】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修复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

  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活动不得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节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二)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工业集聚区关停、搬迁的;

  (四)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论,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区人民政府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达到修复目标方可申报用地。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涉及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应当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是否符合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于不符合的,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结果,对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提出原则要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

  第三十八条【修复过程中的污染防范】实施土壤污染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按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涉及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转运前应当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实施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工程实施期间,修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工程现场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九条【效果评估和后期管理】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移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要求开展跟踪监测等后期管理,并定期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专家评审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指南和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十一条【信息上传与备案】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二条【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块调查及管控】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市或区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信息公开与信用体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并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及处罚结果记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资金投入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推行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五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并优先用于公益性质开发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监督管理。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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