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11 10:44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公布《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对设区的市以上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职责和任务目标等作了明确说明,还规定,非法倾倒、堆放、使用、处置污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低十万元、最高二百万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税收等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第六条【部门职责】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生态修复保护、农业生产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
第八条【社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符合土壤环境管理实际需求,明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要求、土壤环境区划、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规划衔接与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国土空间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和土壤污染比较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逐步完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等技术规范。
对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可以制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十三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估】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土壤环境状况详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和对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组织开展。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土壤环境风险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对存在土壤环境风险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进行排查,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土壤环境监测】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规划设置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国家规定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七条【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功能、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编辑:程彩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