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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7-11 10:44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非法倾倒污泥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倾倒、堆放、使用、处置污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重点区域内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土壤修复过程中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二)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及修复施工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的,或未在转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第七十四条【未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报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并备案实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修复方案并备案实施的;

(五)建设用地修复工程实施期间,未按规定在修复工程实施期间开展工程监理的;

(六)委托同一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修复、风险管控与效果评估、修复与效果评估等活动的;

(七)委托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七十五条【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中,接受其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委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方机构和委托人恶意串通的,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方机构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第七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拒不配合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检查单位拒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其他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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