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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7-11 10:44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后,能够确定土地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其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幼儿园、学校、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十八条【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

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取样、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六十条【查封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

(三)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督察整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和突出土壤污染问题整治情况等进行督察。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被督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督察和问题整改工作。

第六十二条【约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约谈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

(二)防治工作不力,未完成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挂牌督办】对重大土壤环境违法案件、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查处不力和公众反映强烈的,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四条【定期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发生的重大土壤污染事件及处置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五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信用体系】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及接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三方机构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环境违法信息及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六十七条【损害赔偿】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拒不修复或者生态环境不能修复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各部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普查、详查、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和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相关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的;

(七)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义务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的;

(二)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三)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未对钻井、采油、作业、集输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的,或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洒、防流失等措施的,或未对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油泥等及时进行安全处理的;

(六)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腐蚀、泄露检测的。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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