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9 14:32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规划编制单位考虑互助县运往西宁市运距过长,西宁市生活垃圾增长情况,未采纳本条意见。
图7.1-1 调整后的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图7.1-2 调整后的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2)鼓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热电联产
(3)有针对性的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4)进一步核实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情况,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
(5)提高垃圾焚烧质量,鼓励企业实行“蓝色焚烧”
(6)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由于目前青海省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垃圾中不可燃物相对较多,应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和分区收集的工作,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提高入厂垃圾的品质,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热能的利用水平。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同时,应推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区域,必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至2022年地级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
(7)严控氯元素含量
(8)加强垃圾运输线路的规划研究
(9)加深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烟囱高度的研究
(10)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11)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12)加强对具体项目环评的要求
在具体项目环评中,需高度关注项目工艺、污染源强核实、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环保搬迁等可能带来的重大环境问题,需对重点烟气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背景值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便进一步核准项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3)充分考虑拟选址厂区周边未来规划情况,对周边用地控制提出相关要求
(14)充分考虑目前规划的垃圾发电项目消耗的生活垃圾量,合理确定新建及扩建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和进度,避免重复建设。
(15) 严格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外景观设计,考虑与周边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7.2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
根据环保部2018年3月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结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城建[2010]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对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规划新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出准入要求,具体见表7.2-1。
7.3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 号),“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并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7.3.1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主要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目前,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编制完善并报送国务院等待批准,待批准后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规划,2025年青海省将建成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这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集中在青海省的4个地市,其中玉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根据环评报告确定以上项目均不涉及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本次规划环评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区域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及内建设。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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