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1 09:44
来源:海南发改委
(3)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4)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5)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6)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7)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8)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炉渣、渗滤液、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9)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10)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人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的垃圾焚烧厂,生产蒸汽的蒸汽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4km,生产热水的热水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l0km。
(1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2、建设用地指标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与垃圾处理规模及焚烧工艺、环保要求等因素均有关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不同规模的焚烧厂对应的用地指标如表6-4所示。
表6-4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考虑后期焚烧厂的扩建、排放标准的提高,土地消耗亦有所增加,应做好设备、技术、资金、土地等要素的充分预留。
6.3.2建设标准
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进行设施建设,配备完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征地、建设和运营等过程中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规划项目具体选址应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沟通工作,从源头防范环保邻避问题,同时完善焚烧厂配套渗滤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
1、工艺选择应满足上述原则,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经济实力和投资能力;
(2)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组成及变化趋势;
(3)厂址选择的位置、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与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对接;
(5)对资源再利用的潜力和程度。
2、总体设计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的进出。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30%;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3、环境保护标准
(1)烟气排放标准
对焚烧工艺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烟气排放按照《海南省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执行,以满足日益严格的环境保护的需要。各类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详见表6-5。
表6-5 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噪声控制标准
厂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标准。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有关规定。
(3)恶臭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散发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详见表6-6。
(4)飞灰控制标准
烟气净化系统粉尘与锅炉底灰统称为飞灰,飞灰产生量约处理规模3%,飞灰含有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稳定化后的飞灰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浸出毒性标准要求。固化后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6-7。
表6-7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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