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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出炉!

时间:2019-11-12 13:00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提高源头减量及资源化利用水平。摸清建筑垃圾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强化规划引导,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设施建设,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开展存量治理,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开展生态修复。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质量。(省住建厅、省工信厅指导)

(五)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筑牢危险废物源头防线。新建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管理要求,明确管理对象和源头,预防二次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夯实危险废物过程严控基础。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探索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掌握危险废物产生、利用、转移、贮存、处置情况。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全面实施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及时掌握流向,大幅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水平。(省生态环境厅指导)运输危险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省交通厅指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强化地方政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责任,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体系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指导)

完善危险废物相关标准规范。以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为基本原则,明确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资源化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规定资源化利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指导)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将危险废物检查纳入环境执法“双随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移、非法利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产业发展新模式。提高政策有效性。将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结果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省生态环境厅、省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银保监会指导)依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指导)构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指导)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处置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支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到2021年上半年,在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银保监局、省畜牧业管理局指导)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加大对畜禽粪污、秸秆综合利用生产有机肥和病死畜禽无害化的补贴力度,同步减少化肥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指导)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政府投资公共工程中,优先使用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等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推广新型墙材等绿色建材应用;探索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和比例。(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

发展“互联网+”固体废物处理产业。推广回收新技术新模式,鼓励生产企业与销售商合作,优化逆向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在线交易平台,完善线下回收网点,实现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有机结合。(省商务厅指导,省供销合作社参与)充分运用物联网、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技术,实现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环节信息化、可视化,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积极培育第三方市场。鼓励专业化第三方机构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打造一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省工信厅指导)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推动固体废物收集、利用与处置工程项目和设施建设运行,在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前提下,依法合规探索采用第三方治理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实现与社会资本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负责编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确定任务清单和分工,做好年度任务分解,明确每项任务的目标成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按程序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2020年4月底前,各地政府印发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实施。各地政府是“无废城市”建设责任主体,要围绕相关内容,有力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实施方案规定任务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成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适时组织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经验交流。

(三)开展评估总结。2021年底前,各地政府对本地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成效评估,对成效突出的城市给予通报表扬,把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举措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协调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指导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统筹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政策,指导各地实践,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试点工作列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作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成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激励措施。正在开展固体废物相关领域试点工作的,要做好与“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统筹衔接,加强系统集成,发挥综合效益。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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