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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19-12-03 09:3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1月28日,从交通运输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印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安全管理,将有效预防危货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办法》着力强化危货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通过强化运输源头、装货环节、运输过程、运输装备安全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统一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实施小件危险品豁免管理、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等,重点解决行业存在的八个方面突出问题。

《办法》规定,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问题,装货人要做到“五必查”,包括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及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危货是否与运单载明的一致、所充装的危货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装载;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禁止危货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危货运单制度;公安机关可依法对5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确定需要限制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限行时间应当在0时到6时之间。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表示,下一步,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做好《办法》宣贯培训工作,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有效保障危货道路运输安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应急管理部部长 王玉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肖亚庆

2019年11月10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 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 危险货物托运

第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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