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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19-12-03 09:3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一)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擅自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未依照批准路线等行驶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为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五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通过包装、包件测试、单证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通过数量限制、包装、标记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四)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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