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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发布(全文)

时间:2021-10-28 16:51

来源:中国水网

提升公众亲海环境品质。优化海岸带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严控生产岸线,保护自然岸线和生活岸线。保护提升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海岸带生态功能和滨海景观,保障公众亲海空间。加强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等亲海岸段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完善滨海配套公共设施,实施亲海岸段在线监控和精准清理,提升亲海品质,打造生态休闲绿色海岸带。强化砂质岸滩和亲水岸线保护和修复,依法清除岸线两侧的非法、不合理人工构筑物和设施,拓展公众亲海岸滩岸线,促进海上水产养殖布局和设施景观化。

强化美丽海湾示范引领。以沿海地区政府为主体,梯次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率先建成福州滨海新城海域、厦门岛东南部海域、平潭东南湾区、东山湾湾区等一批美丽海湾先行示范区。到2025年,全省建成美丽海湾建成数量不少于10个,覆盖岸线长度不少于750公里。

第四节完善陆海统筹治理制度

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强化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区域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以闽江—闽江口、九龙江—九龙江口及厦门湾、晋江、洛阳江—泉州湾、木兰溪—兴化湾为重点,推进流域海域协同治理。加强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流域及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目标、政策标准衔接,实施区域流域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责任衔接、协调联动和统一监管。

加强海湾生态环境综合管理。福州、厦门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先行探索建立“湾(滩)长制”,沿海地区加快推行“湾(滩)长制”,落实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实现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以海湾(湾区)为管理单元、以沿海地市为责任主体,构建“省—市—海湾”分级治理体系,强化陆海一体化生态环境监管,统筹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以及风险防范应急联动。建立权责清晰、管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整合海洋渔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监测资源,打造陆海统筹监测一体化业务链,共建共享,利用大数据技术深度挖掘数据产品及应用,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提供数据支撑。开展海湾全天候可视化监管试点,发布海湾实时景象,推动美丽海湾共建共治共享。

第八章推动转型升级,建设绿色低碳美丽园区

定位高端化、低碳化、循环化、生态化、智慧化,优化园区产业布局,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提升产业链水平,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制定实施“一园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生态环境美、营商环境服务美的美丽园区建设。

第一节科学调整优化园区布局

合理规划园区空间发展布局。园区开发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结合“三区三线”、区域“三线一单”管控及有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优化布局。科学划定园区环境管控单元,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融入园区规划编制、决策和实施全过程,构建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优化园区生产生活空间布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控制性规划等有关要求,重点解决厂群混杂问题,优化园区生产生活空间布局,构建工业园区、环保隔离带、环境风险防范区、城乡居民区等空间界线明晰的生产生活空间体系。对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严格准入,在入园前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扰民,并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

第二节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指导推动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创建,逐步推进传统制造业差异化清洁化改造,提高工业园区整体能源产出和水资源产出效率,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盘活存量土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推动资源循环高效利用。加快构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加强对园区内能源、水资源消耗的管理,实现能量的梯级利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在废弃物产生环节提高废弃资源、固体废物等综合利用率;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加强废物资源回收和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园区企业合理延长产业链,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提升工程,促进废物循环利用。

第三节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分类管理、分期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建设污水管网,确保污水全收集。进一步提升除磷脱氮处理能力。到2025年,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稳定并达标排放。

全面建设“污水零直排区”。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思路,优化园区给排水系统,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企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以及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园区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已达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含有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园区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设置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原则上一个园区设置一个排污口。

改善园区废气处置基础设施。从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标准处理、日常运行维护等方面,提高园区废气处理水平,确保废气稳定排放并符合标准。完善化工、造纸、印染、制革等产业集聚和供热需求大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逐步实现天然气管网全覆盖。合成革、涂料、包装、印刷等大型溶剂利用企业聚集的园区,探索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理中心的建设,提高有机溶剂回收率。逐步提高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综合利用率和处理率,鼓励活性炭使用量较大的园区探索活性炭脱附再生中心或离线脱附装置的建设。

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园区的废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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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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