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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次立法防治土壤污染《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11-25 15:51

来源:河北人大

第三十五条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开展,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对地块的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风险管控目标、修复目标、基本要求等进行评估。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安全有效的方案,明确风险管控的措施和目标、修复的措施和目标等。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对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三十八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实施安全隔离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或者硬质围挡。

风险管控、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风险管控的措施和目标、修复的措施和目标等。

第四十条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对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修复目标等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

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后期管理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包括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对土壤污染的有关内容。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或者造成土壤污染,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基础性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全省土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技术单位建立土壤环境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领域工程技术中心。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

(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

(三)其他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农用地。

对经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农作物品种、水资源条件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调整优化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四)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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