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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2-09-19 09:49

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中国固废网获悉,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日前发布《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局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起草了《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通过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和“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0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爱国路2083号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常钰收,联系电话:8217024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13日

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以下简称“补贴价格”)管理,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已建和新建项目的补贴价格管理。补贴价格的定价调价采用简易调价、周期性审核调价和重大变动调价等方式,确定项目补贴价格。

第三条 补贴价格是指项目运营收入无法覆盖项目准许全成本及企业合理投资回报的部分,按吨给予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的费用。

第四条 调试期和商业试运行期补贴价格按照中标价或暂定价执行,实行商业运营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对项目补贴价格进行核算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垃圾焚烧处理属于公用事业,补贴价格管理应遵循合理定价原则。

第六条 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厉行节约,通过改进管理、技术创新等方式主动降低生产运营成本。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所有项目补贴价格调整的指导工作。各区政府负责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定价调价审定、补贴费用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焚烧补贴的构成

第八条 焚烧补贴按照项目每年上网售电等收入不能覆盖项目特许经营单位承担的项目年均建设成本、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与合理利润的部分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S=C+K+I+Y-E-M

S:年度焚烧补贴(元)

C: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元)

K: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元)

I:年度息税前利润(元)

Y:年度实缴纳税金(元)

E:年度上网售电收入(元)

M:年度其它收入(元)

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包括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三废处理费,职工薪酬,修理费和其他费用。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的核定,应参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8号)第三章中有关定价成本核定的相关规定。具体的审核标准在配套编制的《财务审核指引》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一)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三废处理费

包括需要外购的原材料、燃料、药剂、用水、动力辅助材料及三废处理材料费用等。项目如无配套飞灰填埋处置设施的,飞灰运输费和填埋处置费可在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中列支。

(二)职工薪酬

包括职工(含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等。职工薪酬上限与项目取得评价等级及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三)修理费

包括设施设备维修材料费、人工费(含委托给专业公司维修服务费)。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以下简称《参数》)有关标准,项目年度修理费用总额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建设期利息后净额的2.4%(原有协议此部分约定低于2.4%的按原有协议执行)。

(四)其他费用

包括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检测费、展厅维护和宣传费、劳动保护费、保洁服务费、绿化维护费、安全应急费、安保服务费等。参照《参数》有关标准,项目年度其他费用总额不高于上述三项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合计金额的12%。

为激励项目特许经营单位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效能,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定为4A级的项目,其他费用上限可额外增加1%,按13%核定;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定为5A级的项目,其他费用上限可额外增加2%,按14%核定。

运营期间企业的环保、监管等方面的罚款或违约责任扣款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诉讼费用均不纳入准许运营成本。

第十条 其他参数。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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