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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2-09-19 09:49

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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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多期合并和延期运营定价规则

第一条 项目多期合并定价。特许经营单位在同一个生态园内建设和运营两个(含两个)以上的项目,新建项目正式商业运营后应与早已投产的项目(含新老项目配套建设的渗滤液处理厂、飞灰填埋场、炉渣填埋场)合并审核初始单价和周期调价。多期项目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叠加核算。

第二条 项目延期运营定价。经专业评估,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仍能保障环保达标和安全生产运营的,无论是否由原项目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延期运营,补贴单价均实行每年审核,在次年3月底前或终止延期运营后3个月内完成。

延期运营涉及项目改建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特许经营延期期限内按照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核算公式如下:

公式四:P=(C+K+I+Y+R-E-M)/T

P:延期期间补贴单价(元)

C: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元)

K:改建部分年度待摊费用(元)

I:改建部分年度息税前利润(元)

R:年度经营税前利润(元)

Y:年度实缴纳税金(元)

E:年度上网售电收入(元)

M:年度其他收入(元)

T:年度垃圾焚烧处理量(吨)

延期运营期间暂定价核算时,C、E、M和T 采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或前一审核周期的数据,年度核定价采用当年的审核后数据。R取值为准许生产运营成本的8%。有改建支出的,I按照改建支出全投资额内部收益率不高于5%核算,计算R时C应减去改建部分造成的运营成本增加费用;没有改建支出的,K和I取值为0。

第六章补贴价格管理相关事项说明

第一条 已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现有或在建项目,项目所在辖区的区城管部门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要求与项目特许经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新建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将本规定有关定价调价的规定纳入特许经营协议条款。

第二条 本规定正式印发后,我市所有项目应实施财务独立核算和强化成本管控。总公司或母公司管理费用不纳入各项目分摊。

第三条 项目特许经营单位应将项目管理架构、定岗定员定编情况、各项物料消耗年度基准值和常规检修配件支出年度基准值等基础管理数据报区城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在每年初向区城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详细财务报表及相关运营业务数据等,以及当年度运营计划、资金预算和大型维修计划等。

第四条 新建项目或提标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特许经营单位应在一年内报区工程决算审核部门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核。新建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按照相关制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特许经营期内平均分摊,待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后再作调整。往前追溯,调整期间补贴费用,多退少补。

第五条 采用暂定价的项目,调试期和商业试运行期的有关收入(如焚烧补贴、上网售电等收入)和准许成本,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要求进行审核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项目补贴价格周期性审核调价由区城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本规定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 触发周期性价格调整或重大变动价格调整条件(如电价、垃圾处理量、生产运营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城管部门和项目特许经营单位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调价,由特许经营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及数据,按程序经审批后调整。

第八条 项目特许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应将相关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和市城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技术创新产生的额外收益应可以单独核算,由区城管部门审定。新增设施或设施改造投入全由项目企业出资且不纳入调价财务审核的,产生的额外净收益全部归项目特许经营单位;如纳入调价财务审核的,产生的额外净收益,按照1:1的比例,分别归属政府和项目特许经营单位。归属项目企业的额外净收益不纳入调价范畴。

第九条 因项目特许经营单位运营管理或维修保养不善导致发生重大生产责任事故或生产效率低下,造成年度垃圾焚烧处理量低于项目设计处理量或合同约定处理量,收支缺口扩大的情形,补贴单价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量核算,结算补贴金额按照实际垃圾处理量核定。下一周期单价审核时,该年度的垃圾量取值为项目设计处理量或合同约定处理量。

第十条 各区应根据本区财政承受能力,对补贴单价有较大影响的领先技术、创新工艺、景观建设或提升工程等方面项目选择合适方案,对财务内部收益率、修理费率、其他费用费率等财务指标可在上限内与项目企业商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指标。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城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城镇垃圾焚烧运营企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并根据情况降低收益率指标或调整价格。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已获得不当收益的,追回已获不当补贴部分,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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