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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2-09-19 09:49

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

采取BOT模式运营的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照年限平均法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完成计提折旧和摊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残值率均为零。

采取BOO模式运营的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计提折旧和摊销。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为5%,无形资产净残值为零。

(二)年度息税前利润

采用项目全投资息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法和净资产利润率法计算出年度息税前利润孰低的原则。项目全投资息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法,按不高于5%计算得出运营期年度现金净流入金额,再扣除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后得出。净资产利润率法,按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计算利润,再加上年度工程融资利息后得出。

(三)年度实缴纳税金

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适宜的税种。

(四)年度上网售电收入

项目吨均上网电量低于280千瓦时的,年度上网售电收入全额纳入调价核算。项目吨均上网电量超出280千瓦时的,超额部分收入按比例计提,作为项目运营高效的奖励。超出280千瓦时,低于400千瓦时的超额售电收入,按该部分的3%计提;超出400千瓦时,低于500千瓦时的超额售电收入,按该部分的4%计提;超出500千瓦时的超额售电收入,按该部分的5%计提。计提部分不纳入收入核算。

(五)年度其它收入

指年度内除上网售电收入以外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收入,包括增值退税收入、太阳能发电收入、碳交易和碳减排收入、特殊垃圾处理收入、厨余垃圾处理收入、供汽收入、炉渣利用收入、飞灰填埋收入和其他政府补贴收入(即除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之外的其他政府补贴)等所有收入。为鼓励项目运营提质增效,炉渣利用收入按照30%的比例、供汽和飞灰填埋收入按照5%的比例、厨余垃圾处理收入按照3%的比例计提。给企业计提部分、奖励费用以及与项目特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收入不纳入调价核算。

第三章 简易调价和周期性审核调价规则

第十一条 简易调价方式针对采用中标价的项目。项目在投入商业运营后,按项目中标价执行,后续调价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有关约定进行简易调价,不再进行周期性审核调价。

第十二条 周期性审核调价方式针对采用暂定价的项目。

(一)暂定价项目初始单价审核定价

项目在建成投入商业运营后,补贴价格按照暂定价执行。项目商业运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作为核算主体,会同区财政先对调试期和商业试运行期的收入和准许成本进行审核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后对项目执行暂定价期间的垃圾处理成本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据实核算初始单价,经区政府审定并报市城管部门备案通过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对商业运营后执行暂定价期间的焚烧补贴进行一次性结算。

(二)暂定价项目周期性审核调价

在核定初始单价的同时完成首次三年周期审核调价,确定第一个周期的审核价格。此后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每个调价周期第一年(即第n年)的6月底前,根据审核时点前三年(首次周期审核调价的数据参考前一年)的项目准许成本和收入情况,测算核定下一个周期的补贴价格。核算公式如下:

1.png

PN:为补贴价格(元/吨)

Ca:年平均准许生产运营成本(元)。按照审核时点以前三个年度经审核后的生产运营成本平均值核算。原则上,本规定正式实施后,各项目后续审核周期准许生产运营成本,不应超过第一个审核周期经审核确定的平均准许生产运营成本。

Ka:年平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元)

Ia:年平均息税前利润总额(元)

Ya:年平均实缴纳税金(元)

Ea:年平均上网售电收入(元)

Ma:年平均其他收入(元)

Ta:年平均垃圾焚烧处理量(吨)

Ka、Ia、Ya、Ea、Ma、Ta等参数均按照审核时点以前年度经审核后数据累加后取年度平均值。其中垃圾焚烧处理量为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特殊垃圾等进厂处理垃圾量之和。

第四章 重大变动调价规则

第一条 实施提标改造或扩建的项目,须经区政府审批并报市城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一)采用暂定价的项目

在项目提标改造实施前,区城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提标改造建设投资情况和原补贴单价,确定提标改造后的暂定价。在项目提标改造完成并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次年6月底前,重新核定提标改造后的初始单价,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对执行暂定价期间的焚烧补贴进行一次性结算。提标改造后重新核定初始单价时,应同时核定提标改造后第一个周期的审核价格。

项目提标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均应在剩余特许经营期限内摊销完毕。

(二)采用中标单价的项目

参照暂定价项目定价和调价方式,应在项目提标改造实施前确定提标改造部分的补贴暂定价。改造完成后,核定初始单价和后续周期审核,提标改造部分的单价与原中标部分单价叠加计算,也可以在改造完成后合并审核初始单价和周期调价。

第二条 国家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进行调整,相应调整补贴价格,并在实施新的上网电价时点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单价。中标价项目,如协议中有约定中标价包含未来上网电价变动因素且不需政府额外补贴(或担保)的,则不作为重大变动调价因素。核算公式如下: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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