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 10:54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中国固废网获悉,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稿提出,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利用处置设施;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生活污泥、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焚烧飞灰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鼓励将已填埋垃圾作为焚烧燃料,与新增生活垃圾掺混翻烧;鼓励探索跨地市、跨省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公示如下: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1004室
邮编:61002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
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第三条【管理权限】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统筹做好项目规划、审批核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垃圾焚烧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技术审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监管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项目并网调度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服务,确保生活垃圾焚烧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开展电费及时结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职责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四条【规划管理】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编制,并视情况进行调整。未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各地方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第五条【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应结合各地近期、远期人口规划及其带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变化,明确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布局,加强与国土空间、城市规划、能源发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并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项目管理】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七条【前期工作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生活垃圾资源调查、建设条件论证等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工作衔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并报电网企业。
第八条【燃料资源评价】项目单位应全面落实资源条件,确保垃圾焚烧发电燃料来源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覆盖地区内的人口总数、生活垃圾产生量等进行不同水平年的统计和预测,对项目覆盖地区内的垃圾成分进行调查和检测,并形成相应的检测结果报告。
第九条【项目选址】 项目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定防护距离,落实节约用地等要求。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利用处置设施;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生活污泥、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焚烧飞灰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鼓励将已填埋垃圾作为焚烧燃料,与新增生活垃圾掺混翻烧;鼓励探索跨地市、跨省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
第十条【项目设计】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方案设计,主要包括:总体工艺方案确定、焚烧主厂房布置方案、设施构成方案、飞灰和炉渣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总图布置方案、厂内交通、绿地、公用管线布置等。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权限】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扩权试点县(市)内建设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级核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二条【项目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审核批复有效期】 项目审批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项目审批核准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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