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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掺烧陈腐垃圾!四川省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23-08-08 10:54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第五章 项目建设及验收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审批核准后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需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机关批准同意;装机规模、装机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申请调整专项规划。未经批准的重大变更,项目不得交付施工,不得开展项目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六条【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完工、五方责任主体自验合格后,项目单位制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向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开展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按照“谁主管、谁验收”的原则,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分发给联合验收法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综合窗口出具验收结论,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报备,项目单位要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属地管理】 项目单位是项目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有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已投产项目的日常监管。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及时审核并支付电费。

第十九条【严禁掺烧】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防止违规掺烧化石燃料的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运行台账,并按照垃圾处理设施经营范围,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运行统计】 项目单位应于每月、每年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提交月度、年度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相关要求。内容主要包括:燃料台账、点火采用柴油或重油台账、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机运行负荷记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和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历史监测数据记录。如有技改情况,需做好锅炉、发电机、汽轮机等节能技改方案及验收情况记录。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能源管理部门报送下年度燃料供应预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污染防治要求】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防治及处置利用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重大情况报告】 项目运行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主要设备故障等重大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场化交易】根据四川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管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电厂日常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确保现场发电机组装机信息与审批核准信息一致;

2.确保项目实际发电量与并网容量与审批核准信息一致;

3.确保燃料燃烧与环境保护指标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

4.确保项目运行时不存在违规掺烧化石燃料、骗取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等违规行为。

5.其他有关需要重点关注的情形。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规建设】 未经审批核准违规擅自开工建设投运,或擅自扩大装机规模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并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规掺烧】 对查实存在违规掺烧化石燃料的项目,地方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有关监管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并申请停止发放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或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骗取补贴】 对查实存在骗取各级生物质发电补贴等相关资金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处理,暂停、核减或取消补贴,并推送至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及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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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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