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7 11:31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目的是鼓励各类主体自主自愿地采取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通过市场来出售,从而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自愿减排项目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额外性,二是真实性,三是唯一性。我想,真实性大家都好理解,这个项目是真的,这个减排量是准确的。唯一性也好理解,这个项目只能算一次,不能“一女二嫁”,算两次、三次,不能重复计算。我想重点讲一下额外性。这个额外性,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一个特点,体现在可交易的减排量必须是人为活动产生的,而且是为减排作出了额外的努力。比如说,像原始森林、海洋本身是要吸收二氧化碳的,是有碳汇的,但是这样的碳汇不是额外人为努力而产生的,所以就不能开发为自愿减排项目的产品。另外,已经达到市场平均盈利水平的项目也不具有额外性。比如,我们国家现在的一些可再生能源,投资本身已经实现商业盈利了,出于市场资本逐利的目的产生的减排量,就属于非额外性的。因此,必须是在商业上不具有可行性,需要通过自愿减排市场获取收益才能使得这个项目有效运行,实现减排目标,这才体现它的额外性。所以,从这一点上,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我们首批发布的四个方法学,首先要经过额外性论证。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发的这四个方法学都是有较好额外性的,比如海上风电,准确地说是深远海并网发电。因为大家都知道,岸上风电肯定比海上风电成本低,所以为了鼓励远海风电,我们方法学明确远海并网发电是首批方法学。大家都很熟悉光伏发电,但是这次发布的首批四个方法学里是光热并网发电,因为目前的技术,光热并网发电在商业成本回收方面还有些困难,所以这是国家要鼓励的,包括森林碳汇、红树林营造,都是这个逻辑。因此,额外性就非常重要。
还有一个,也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就是在核算的时候,要符合保守性的原则。有的时候,核算项目到底减了多少温室气体,或者吸收多少温室气体不那么确定,或者选择参数的时候是一个范围,那么我们的规定要符合保守性原则,要确保核算的碳减排量不被高估。如果有一个范围的话,那就是要符合这个保守性原则。我想,这些特点都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特点。
产生高质量的碳信用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需要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都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联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总的来说,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将动员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主自愿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将创造巨大的绿色市场机遇,也会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低碳发展。
两个市场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条例》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的衔接,将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进一步激发绿色低碳创新动力,引导社会各方来共同参与减碳,从而推动落实国家双碳目标。谢谢!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2011年以来,全国多地启动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请问此次《条例》的出台,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哪些影响?谢谢。
赵英民:
谢谢您的提问。我们国家碳市场建设是从地方试点开始起步的。2011年明确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且先后启动交易,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企业,有效促进了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强化了社会各界的低碳意识,特别是为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建设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我们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实行统一的行业核算标准、统一的监管规则、统一的交易结算、统一的配额分配方案。《条例》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和目前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条例》出台以后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二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和企业不再参加地方的试点碳市场,就是不重复管控。三是地方试点碳市场应当参照这次发布的《条例》,健全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总的来说,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同时,地方试点碳市场还将存在一段时间,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地方试点碳市场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有偿分配、市场稳定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好地方碳市场试点作用,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提供实践经验。谢谢!
谢应君:
最后一个问题。
光明日报记者:《条例》提出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请问,在开展跨境碳交易和与欧盟就碳边境调节机制开展对话方面有什么考虑?谢谢。
赵英民:
谢谢您的提问。我国高度重视碳市场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有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碳市场交流合作。事实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就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社会其他碳市场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巴黎协定》第六条,为国际社会开展全球跨境碳交易提供了重要指导。目前,《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具体实施细节还正在谈,国际社会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正道,我们认为,应该在多边机制下,大家加强沟通,争取早日就国际碳市场达成一致,从而推动全球碳减排。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一项单边措施,目前已经引发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我们认为,全球气候治理应该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国际社会早已达成共识的原则,充分认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充分尊重国家自主贡献“自下而上”的制度安排,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能力基础,通过《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达成广泛的全球碳市场合作共识,也要避免采取单边行动,减少对区域外国家不必要的负面外溢效应。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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