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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管理需破题

时间:2012-12-25 10:09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郑岩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各种土壤污染事件频发,全国的土壤环境状况已经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日前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指出,要将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加快形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行业起步 管理体制待完善

我国土壤污染环境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全面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与之相比,我国土壤污染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政策法规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首次对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出了要求,但并没有进一步给出较系统的、可以逐步参照执行规范,在污染定性、责任界定、修复程序上都没有深入地予以立法规定。时隔四年之后,环保部与2008年6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将土地污染修复与再开发的管理进一步具体化,但未能给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可以参照的法规要求,也尚难发挥一部真正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制作用。

底数严重不清:我国土壤污染类型复杂,数量众多。早在2006年7月,全国就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国家投入了10亿元专项资金,计划到2010年完成调查,拟通过调查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级别,筛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但时隔六年,调查得出“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而具体结果仍未公布。

污染防治意识薄弱: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未充分认识到土壤污染的环境隐患,工业和城市的废水、废气和废渣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完全直接排放;工业企业搬迁后,未经治理修复或仅经简单处理就利用;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过量使用,严重威胁着我国土壤安全。

治理修复责任认定困难:在日前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落实企业保护土壤环境的主体责任”,明确“谁污染,谁治理”这一原则,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场地使用人变更等原因,存在历史污染者和未来开发商的责任界定困难的情况,因此我国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污染责任界定管理制度。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资金技术缺乏: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费用高昂,有的高达上亿元。国内还没有像美国超级基金和棕地修复基金这样专门用于修复治理的资金计划。截止到目前,国内的挖掘填埋只是考虑到挖土、运输和填埋的费用,没有考虑污染情况跟踪和后续的环境风险监测等这些昂贵的后续监测成本问题。

多管齐下 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

针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多管齐下,构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是切实解决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保障,因此在管理上,我们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保护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二是加强土壤污染物来源控制;三是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四是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立环保、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五是深化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建立国家土壤质量信息数据库和区域土壤污染档案,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六是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制度及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系统;七是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科技探索和创新;八是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机制。

除此之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切实落实企业保护土壤环境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2011年,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将择机发布;其编制的《全国土壤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5)(送审稿)》,已进入国务院审批程序;《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于近日审议通过;《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日前已正式进入国家立法阶段;土壤修复相关的技术和风险评估等标准正在起草中,这将有力推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编辑: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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