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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1-12 16:37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水稻、玉米、马铃薯、蔬菜等主产区和中度以上污染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协同监测与评价。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18年底前在威宁县、播州区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将划定结果数据上传至全国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更新结果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市、县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2.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7年底前,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完成耕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实施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推行秸秆还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农膜零增长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生产使用专用肥、可降解农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减少耕地污染。加大监管力度,约束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履行耕地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倾斜。对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特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3.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鼓励现有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技改转型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4.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2019年底前确定全省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县(市、区、特区)名单。列入名单的,应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积极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农艺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逐步完善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理措施。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5.全面落实耕地管控措施。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休耕免耕试点向重度污染耕地倾斜。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6.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制定并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通过向农户免费提供试用样本等方式加大推广使用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优先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制定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及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2017年起,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每2年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湿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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