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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1-06 17:27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环境质量监管。实施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进行动态监管,提高全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频次,加密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开展动态监测,对局部质量恶化或有污染物累积趋势的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各地应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参与)

4.着力推进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广州、佛山、惠州、珠海、江门、清远、潮州、汕头、韶关、湛江、肇庆等地区农业部门,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中轻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1~2个,按照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于2018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工作,重点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治理与修复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组织制定农作物安全利用方案,明确农田土壤安全利用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5.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佛山、惠州、江门、清远、韶关、云浮、肇庆等地区农业部门,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1~2个重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于2018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工作,重点在种植结构调整、治理与修复、农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格管控类耕地,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到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6.科学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建设4个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试验示范区,2017年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1万亩,探索构建区域性适用土壤修复技术与组织模式。(省农业厅负责)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有关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明确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三)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治理与修复

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各地市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详细情况摸查,掌握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数量、分布、行业类型、占地面积等信息。2018年6月底前完成地块风险初步筛查,确定需初步采样调查的企业地块清单;2019年12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逐步建立关闭搬迁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依据地块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高风险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3.有序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各地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参与)

(四)加快矿山和尾矿库环境治理与修复

1.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治理

以韶关市曲江区、仁化县,云浮市云城区、云安县,清远市阳山县、英德市,河源市连平县,梅州兴宁市、平原县等9个县(市、区)为重点,开展省级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与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地质环境详细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各地市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结合重点县(市、区)的调查和治理经验,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2.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监管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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