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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1-06 17:27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3.强化工程监管

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4.推动产业发展

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环保科技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向社会公开。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协调推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任务逐一分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完善法规标准

完善法规体系。推动《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出台全省农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相关土壤环境管理政策。鼓励地市出台土壤环境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制定本地管理办法。(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法制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

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依据全省土壤污染特征及监管实际情况,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2018年底前,完成制定广东省典型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级风险管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后再利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等技术指南;2020年底前,制定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质监局、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三)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统筹重金属污染防治等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等工作。各地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考核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省环境保护厅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加强目标考核。按照《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参与)

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治理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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