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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后固废法再次大修订!垃圾分类、区域合作处理危废成亮点

时间:2018-07-19 09:58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丁宁、刘琪

摘要: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共六章 102 条,其中,修改 50 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 14 条,删除 4 条。E20固废产业研究中心第一时间对本次修订草案做出了分析,详情请见下文。

近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644号)(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修订草案共六章 102 条,其中修改 50 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 14 条,删除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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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固废产业研究中心第一时间对本次修订草案做出了分析。

固废法的前世今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1995年会议通过并公布,并于1996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在法律层面填补了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管理的空白,也是国家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危险废物处理行业进行管理的文件。2004年“固废法”第一次进行较大幅度修订,明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2013、2015和2016年的三次修订分别对“固废法”的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条款进行了具体修改。

固废法在实施的22年中,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固废法已出台22年,距离上次大规模修订也有13年之久,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做出报告。报告内容深入解读参见(参考链接:人大常委会“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深度解读)。本次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从城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情况、危险废物监管和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垃圾分类等配套法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和监察执法情况等多方面进行检查,并总结了各地固废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对修改完善固废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目前,固废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固废法的及时修订对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举措。

本次固废法修订,统筹把握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关系。一方面突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无害化底线要求,强调固废无害化作为固废管理的底线,同时也对固废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做出了污染防治要求;另一方面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通过最大限度降低填埋处置量,倒逼源头减量和资源化。E20固废研究中心将从生活垃圾管理、危废管理、法律制度衔接等三方面对本次固废法修订作出解读。

生活垃圾篇:差别化收费将成垃圾分类的重要突破点

1. “生产者责任延伸”首入固废法,多方联动促进生活垃圾协同治理

本次修改方案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将各环节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在欧美国家被广泛运用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首次被写入,强调生产者对其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责任,以鼓励企业采用可回收的原料生产加工产品,从源头减少进入末端处理环节的生活垃圾。

此外,本次修订将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多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生产者、运输转移者、使用者及各环节上下游的监管部门共担污染防治责任,清晰界限,合力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及无害化:一方面强化产生者的主体责任,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增加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另一方面明确了上下游部门污染防治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应担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

2. 增设垃圾分类制度,差别化收费将成垃圾分类的重要突破点

2017年3月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发布。《方案》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46个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方案》的发布,将垃圾分类工作再次带入民众视线焦点。2018年6月底,住建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强制分类的城市范围由“46城”扩容为全国所有地级市,此次固废法的修订将垃圾分类制度进行了明确,无疑为正在火热进行的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次修订,增设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为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供法律支撑。并提出了“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创新性地为垃圾分类问题提出了经济手段刺激的思路。这一条文与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中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指导思想高度一致(参考链接:透视发改943文:垃圾收费分类双管齐下,固废管理进入体系化)。E20研究院固废产业研究中心负责人潘功博士认为,对生活垃圾的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融入了生活垃圾分类理念,明确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手段、有力手段、强制手段。全面垃圾收费的号角,伴随强制垃圾分类的“再扩容”和固废法修订案的再次强调而正式吹响,通过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成为垃圾分类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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