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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

时间:2018-07-11 14:29

来源:宁波市政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制度安排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全文刊登该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7月10日至7月16日。

二、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

1.登陆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www.nbfz.gov.cn),在“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2.信件邮寄至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收件人: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编:315066。

3.传真发送至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传真号码:89182023。

附件: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附件: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强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提高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管理区域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害垃圾处置、可回收物利用、装修垃圾处置分别按照危险废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规章对餐厨垃圾源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标准】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有害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危险废物;

(二)易腐垃圾,包括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有机垃圾;

(三)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及玻璃制品,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非机动车等,以及废弃桌椅板凳、沙发、床铺、橱柜等大件垃圾;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外的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弃塑料袋,树木花卉的枯枝、落叶和杂草,烟蒂、尘土,以及居民庭院修剪树木、草坪产生的树枝树叶等。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等装修垃圾归为建筑垃圾类。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条第二款的分类标准进行适当细化或者调整。

第四条【管理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分级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源头减量】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八条【缴费义务】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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