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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

时间:2024-03-13 11:20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第二十五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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