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7 14:23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日前,陕西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陕环固管函〔2018〕246号
各设区市保护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65号)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要求,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开。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环保厅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省厅固管处朱江鹏(029)63916243
附件: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要求,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范围
列入当年度《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及《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企业。
二、自行监测要求
(一)监测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重点企业对其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要求。重点企业一般以企业边界为限监测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如果排放污染物存在影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可能性,监测范围应扩展到企业周边的疑似污染区域及相关环评文件中涉及的敏感保护目标。
(二)点位布设。
1.识别潜在污染区域。
点位布设前应组织进行场地污染调查、初筛,识别潜在污染区域。观察生产设施、各类管线、贮存容器、排污设施等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
(1)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域或生产设施;
(2)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域;
(3)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域;
(4)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5)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域。具体可参考下列次序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及疑似污染程度,也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1)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
(2)曾发生泄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
(3)各类地下储罐、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
(4)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
(5)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
(6)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2.筛选布点区域。
潜在污染区域存在地表裸露、地面无防渗层或防渗层破裂、污染物有明显泄露等情况,则应将该潜在污染区域作为布点区域进行布点采样。
原则上每个企业应筛选出2个以上潜在污染区域进行布点。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相同,则依据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筛选出布点区域。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不同,如分别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每类污染物依据其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至少筛选出1个布点区域。
3.实施点位布设。
每个潜在污染区域至少布置2个土壤采样点,每个采样点应至少采集1个以上样品。样品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
土壤布点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若选定的布点位置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选择布点位置。
同时,应在企业外部区域或企业内远离各潜在污染区域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背景监测点。土壤背景监测点应设置在所有潜在污染区域的上游,以提供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土壤质量的样品。
土壤采样点应以表层土壤(0-0.2m处)为重点采样层,开展采样工作。
(三)监测频次。
原则上应为每两年1次。待国家规范文件出台相关明确要求的,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四)监测项目。
重点企业可参照附录中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及特征污染物,选择确定每个潜在污染区域所需监测的特征污染物类别及项目。未在附表1-2“各行业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中提及所属行业的企业,应根据附表1-1“常见特征污染物类别及项目”中自行选择分析测试项目。原则上每个潜在污染区域应监测的污染物项目不少于2项。
(五)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样品采集方法按照《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的要求进行。
样品保存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的要求进行。样品在现场、暂存、流转过程中均应处于4℃保温箱或冷藏柜中。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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