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7 14:23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样品在流转前应核对信息,保证样品安全及时送达,且安排专人进行样品交接。
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
(六)监测实施。
重点企业应根据以上规范要求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实施监测,编制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报送市、县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三、信息记录
重点企业应收集涉及自行监测的各类记录、报告等,建立自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四、信息公开
重点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和结果。同时,在陕西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及时填报、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
(三)管理计划:针对自行监测结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计划或整改措施及治理达标方案等。
五、日常监管
各市(区)应参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的《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8年实施计划暨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陕环办发〔2018〕8号),加强对本辖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受委托开展监测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加强对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抽查,确保此项工作的规范开展。
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归属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注:各重点企业可以根据地块环境识别的有关结果结合上表选择确定特征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对于未在本表中提及所属行业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在附表2-1中自行选择分析测试项目并在每年上报的监测计划中说明选取原因。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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