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6 15:04
来源:生态环境部
c)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
d)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e)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
将重点设施识别结果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标记,并填写重点设施信息记录表,信息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
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自行监测企业可根据重点设施在企业内分布情况,将重点设施分布较为密集的区域识别为重点区域,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标记。
5.2 监测内容
5.2.1 监测对象
自行监测企业应针对识别出的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
5.2.2 监测点/监测井位置
5.2.2.1 布设原则
自行监测点/监测井应布设在重点设施周边并尽量接近重点设施。
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企业可根据重点区域内部重点设施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重点区域内部自行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布设位置应尽量接近重点区域内污染隐患较大的重点设施。
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企业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点位布设,参照HJ 819的要求进行。
5.2.2.2 土壤/地下水本底值
应在企业外部区域或企业内远离各重点设施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
对照点应保证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
地下水对照点应设置在企业地下水的上游区域。
5.2.2.3 土壤监测点
a)土壤一般监测
自行监测企业应设置土壤监测点,参照HJ 25.1中对于专业判断布点法的要求开展土壤一般监测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1)监测点数量及位置
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布设2-3个土壤监测点,具体数量可根据设施大小或区域内设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采样深度
土壤一般监测应以监测区域内表层土壤(0.2 m处)为重点采样层,开展采样工作。
在土壤气及地下水采样建井过程中钻探出的土壤样品,应作为地块初次采样时的土壤背景值进行分析测试并予以记录。
b)土壤气监测
自行监测企业可针对关注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设施或其所在重点区域,设置土壤气监测井开展土壤气监测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井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1)监测井数量及位置
每个关注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1个土壤气监测井,具体数量可根据设施大小或区域内设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采样深度
土壤气探头的埋设深度应结合地层特性及污染物埋深(仅限于已受到污染的区域)确定,应设置在但不仅限于:
① 地面以下1.5 m处;
② 钻探过程发现该区域已存在污染,且现场挥发性有机物便携检测设备读数较高的位置;
③ 埋藏于地下的设施附近,如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地下罐槽、管线等周边;
④ 地下水最高水位面上,高于毛细带不小于1 m。
5.2.2.4 地下水监测井
自行监测企业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井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a)监测井数量
每个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监测井,具体数量可根据设施大小、区域内设施数量及污染物扩散途径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b)监测井位置
地下水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
地下水的流向可能会随着季节、潮汐、河流和湖泊的水位波动等状况改变,此时应在污染物所有潜在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布设监测井。
在同一企业内部,监测井的位置可根据各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的相邻设施或区域可合并监测井。
以下情况不适宜合并监测井:
1)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但相隔较远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
2)相邻但污染物迁移途径不同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
c)采样深度
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含水层厚度以及地层情况确定。
1)污染物性质
① 当关注污染物为低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穿过潜水面以保证能够采集到含水层顶部水样;
② 当关注污染物为高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设在隔水层之上,含水层的底部或者附近;
③ 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污染物同时存在,则设置监测井时应考虑在不同深度采样的需求。
2)含水层厚度
① 厚度小于6 m的含水层,可不分层采样;
② 厚度大于6 m的含水层,原则上应分上中下三层进行采样。
3)地层情况
地下水监测以调查第一含水层(潜水)为主。但在重点设施识别过程中认为有可能对多个含水层产生污染的情况下,应对所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含水层进行监测。有可能对多个含水层产生污染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① 第一含水层与下部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较薄或已被穿透;
② 有埋藏深度达到了下部含水层的地下罐槽、管线等设施;
③ 第一含水层与下部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层不连续。
d)其他要求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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