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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0-18 14:03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实施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后,上述管理权限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及时将辖区内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污染企业的名称、所属行业、地址、产品、关停时间等相关信息书面通报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相关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方式等,以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疑似污染地块信息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门在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收回、转让或变更用途前,应登陆污染地块管理系统,查询地块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时,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其用途变更为居住及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应登陆污染地块管理系统,查询地块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第二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为重点,全面摸排辖区内疑似污染地块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污染地块责任人在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还应告知污染地块责任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的要求,以及报送材料、上传信息的方法和必要的联系咨询途径。

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照地块规划用途或用地功能,明确疑似污染地块是否属于污染地块。

第九条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污染地块责任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对不属于污染地块的,及时将其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对属于污染地块的,及时将污染地块责任人须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禁止开发利用等原则性要求,书面通知污染地块责任人,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污染地块责任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将报告上传污染地块管理系统。

污染地块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地块规划用途或用地功能,明确污染地块风险是否可接受,对风险不可接受或土壤环境质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管制值的,要明确提出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目标和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污染地块名录,逐一制定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向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结论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经风险评估认定风险可接受,不需要进行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可作为相应规划用途的污染地块,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下达意见,并书面通知污染地块责任人;经风险评估认定需进行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下达意见,将需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原则性要求、相应目标等书面通知污染地块责任人。

第十二条 上述书面通知应抄送给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并以下达意见的附件形式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以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查询。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及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二)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四)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风险管控措施实施后,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及时将上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实施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的后续监管,定期组织现场督察,形成现场督察记录并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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