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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投资约144.98亿元!《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发布

时间:2021-08-27 09:41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焚烧炉渣资源化试点示范。推动焚烧炉渣用于建材骨料生产、路基填充材料、填埋场覆盖物等建材利用试点示范,鼓励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就地或就近建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设施,逐步推广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减少或避免焚烧炉渣进入填埋设施。

(九)强化设施二次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1.补齐焚烧飞灰处置设施短板。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时要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协同处置过程中飞灰储存、转移等环节管理,强化协同处置设施前端飞灰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中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

2.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根据处理规模、垃圾含水率等特性,配套建设相应能力的渗滤液处理设施。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根据渗滤液产生积存及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快补齐渗滤液处理能力缺口,尽快构建与垃圾处理设施相适应的渗滤液处理能力,严禁渗滤液违规排放,并逐步消除积存渗滤液,对环保不达标或不能够稳定达标运行的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技术论证和科学评估,合理选择渗滤液处理技术路线,避免设施建成后运行不达预期,造成投资浪费和设施闲置。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推动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

3.积极推动沼渣处置利用。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时,要统筹考虑沼渣处置利用,积极建设厨余垃圾沼渣资源化利用设施。园林绿化肥料、土壤调理剂等需求较大的地区,沼渣可与园林垃圾等一起堆肥处理。堆肥处理设施能力不足、具备焚烧处理条件的地区,可将沼渣预处理脱水干化后焚烧处理。

(十)鼓励生活垃圾协同处置

1.鼓励统筹规划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积极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探索建设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农林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基地,以集约、高效、环保、安全为原则,发挥协同处置效应,促进基地内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2.推动建设区域协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统筹协调,对生活垃圾清运量小、单独建设处理设施不经济不合理的地区,可与临近地区统筹规划建设跨区域处理设施。可回收物种类较多,区域单独建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处置设施不经济时,可跨区域建设协同处置体系,以降低处理成本,提升处理效果。

(十一)完善全过程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污染防控关键节点,进一步摸排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监管全过程,健全监测监管网络体系,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加快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智能终端感知设备进行数据采集,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的监控能力、预警能力、溯源能力。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实时了解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管理等方面相关情况,实现省级与地方政府实时沟通,保证相关政策、法规及时上传下达。

2.推广第三方监管模式。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运行水平,保障公众利益。鼓励采用第三方监管模式,避免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带来的风险。第三方定期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方对监管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借助第三方监管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月度监管考核,第三方考核结果与该月垃圾处理补贴费拨付挂钩,第三方运行监管全过程应遵循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

3.加快无害化等级评定及复核。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9)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19)标准,结合相关运营管理规范,采用地方自评与专家组现场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和等级复核,确保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规范化运行,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共投资约144.98亿元。其中,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114.63亿元;新建厨余垃圾处理厂项目13.20亿元;新增及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设施项目17.15亿元。已分项计入规划重点建设任务投资中。

(二)资金筹措

坚持市场化原则,积极引入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地方政府要落实财政资金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中安排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额度支持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规模充足,严防“半拉子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继续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多种形式质押融资担保。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加快建立规划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层层压实地方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各项目标责任,稳步推进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确保“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作为本区域垃圾分类第一责任人,主动关心、指导、推动本地区垃圾分类工作,明确垃圾分类工作牵头负责部门,落实专门力量具体推动,加强垃圾分类推进力度,各街道、社区应将垃圾分类纳入基层党组织社会治理工作,发挥党组织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领导作用,并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当中,发挥党组织的带头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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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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