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27 09:41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调。
梳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发改部门承担决策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标准并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的执行,住建部门负责硬件设施配置等。建立制度化、程序化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互动,以形成合力。
完善各项政策配套措施,细化政策内容,注重政策协调配合,形成叠加效应。加快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注重各阶段配套衔接。实行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整合相关系统功能,明确各环节工作内容、部门职责,实现对各环节的切实把控,运用垃圾协同处置模式,促进垃圾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强化资金支持,加快建设进度。
健全政策措施,积极利用现有绿色金融政策,创新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和中央企业参与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领域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支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完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可持续消纳的支持政策。
(四)完善收费制度,加大征收力度。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创新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对非居民用户,推行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垃圾分类对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实行差别化收费,探索开展计量收费,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各地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
各地区要积极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要求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绿化、休闲设施、宣传教育基地,形成有效的交流宣传平台,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引导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形成正确观念,广泛宣传普及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宣传设施建设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广绿色生活消费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六)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
加快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领域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打破项目建设竞争中地域性、排他性、歧视性壁垒限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对所有企业全面开放、一视同仁,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强化履约意识,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政府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政府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垃圾处理等费用,保障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信息共享,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探索建立区域协同协作机制,消除生活垃圾跨区域转移处理制度障碍,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区域统筹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
(七)完善法规标准,完善工作机制。
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标准体系,抓紧出台一批急需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标准规范,健全渗滤液处理、飞灰处置、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与技术要求。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严格执行设施环境防护距离要求,落实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加强配套绿化和休闲设施建设。合理优化调整污染物排放标准,使排放标准与工艺装备技术水平、区域环境容量相适应。
(八)强化监督监管,加强监测评估。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领域的监督,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推进智慧监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违法严惩制度,加强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和资格管理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和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约束力,加强规范规划内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审批流程,维护政府公信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并于每年一季度前通报上一年度规划实施情况,对工作不到位的项目给予通报,并根据上一年的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调整当年的任务指标,评估结果将作为中央资金支持各地设施建设的重要参考,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规划编制部门要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巡视巡察及审计、督查、考核等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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