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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投资约144.98亿元!《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发布

时间:2021-08-27 09:41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和处理

1.建设要求

(1)完善有害垃圾收转运体系。实行有害垃圾单独投放,规范有害垃圾收运管理,提高收集率和收运效率,扩大收集覆盖面,交通便利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应通过以城带乡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建制镇及农村有害垃圾的收转运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运,完善有害垃圾收运网络,推广密闭化收运,减少和避免有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参照危险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要求,可由依法取得许可的转运企业进行集中收运,收运过程应配备符合《有害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的专业运输车辆。推广密闭化收运,减少和避免有害垃圾收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路线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有害垃圾收转运新模式。

(2)规范有害垃圾处置。按照环保标准合理规划、建立有害垃圾暂存点,各县(市、区)应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暂存点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推进末端处理体系构建,因地制宜制定有害垃圾处理方案,加强与专业企业等机构的对接合作,加强风险管控,有害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交由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类别转运至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参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建立有害垃圾转移联单制度。

2.建设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有害垃圾暂存点,并配备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全省预计新增有害垃圾分类收转运能力12.35吨/日。

(八)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和试点示范

1.开展小型焚烧设施试点示范。人口稀疏、垃圾产生量少、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设施的地区,经技术评估论证后,可开展分散式、小型化焚烧处理设施试点示范,着力解决小型焚烧设施烟气达标排放和飞灰安全处置方面相关技术瓶颈。

2.飞灰处置技术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技术应用和飞灰深井贮存技术应用,推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飞灰技术开发,探索利用预处理后的飞灰烧结制陶粒、作为掺合料制作混凝土等技术的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

3.渗滤液及浓缩液处理技术试点示范。推动构建渗滤液多元化处理技术体系,重点加大对高效新工艺的技术攻关,改变传统单一分离处理工艺。对于浓缩液长期回流、回灌、积存的设施,积极开展蒸发、高级氧化等浓缩液处理工艺的试点示范。探索浓缩液残渣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的新路径。

4.焚烧炉渣资源化试点示范。推动焚烧炉渣用于建材骨料生产、路基填充材料、填埋场覆盖物等建材利用试点示范,鼓励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就地或就近建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设施,逐步推广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减少或避免焚烧炉渣进入填埋设施。

(九)强化设施二次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1.补齐焚烧飞灰处置设施短板。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时要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协同处置过程中飞灰储存、转移等环节管理,强化协同处置设施前端飞灰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中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

2.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根据处理规模、垃圾含水率等特性,配套建设相应能力的渗滤液处理设施。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根据渗滤液产生积存及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快补齐渗滤液处理能力缺口,尽快构建与垃圾处理设施相适应的渗滤液处理能力,严禁渗滤液违规排放,并逐步消除积存渗滤液,对环保不达标或不能够稳定达标运行的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技术论证和科学评估,合理选择渗滤液处理技术路线,避免设施建成后运行不达预期,造成投资浪费和设施闲置。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推动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

3.积极推动沼渣处置利用。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时,要统筹考虑沼渣处置利用,积极建设厨余垃圾沼渣资源化利用设施。园林绿化肥料、土壤调理剂等需求较大的地区,沼渣可与园林垃圾等一起堆肥处理。堆肥处理设施能力不足、具备焚烧处理条件的地区,可将沼渣预处理脱水干化后焚烧处理。

(十)鼓励生活垃圾协同处置

1.鼓励统筹规划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积极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探索建设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农林垃圾等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基地,以集约、高效、环保、安全为原则,发挥协同处置效应,促进基地内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2.推动建设区域协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统筹协调,对生活垃圾清运量小、单独建设处理设施不经济不合理的地区,可与邻近地区统筹规划建设跨区域处理设施。可回收物种类较多,区域单独建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处置设施不经济时,可跨区域建设协同处置体系,以降低处理成本,提升处理效果。

(十一)完善全过程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污染防控关键节点,进一步摸排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监管全过程,健全监测监管网络体系,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加快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智能终端感知设备进行数据采集,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的监控能力、预警能力、溯源能力。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实时了解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管理等方面相关情况,实现省级与地方政府实时沟通,保证相关政策、法规及时上传下达。

2.推广第三方监管模式。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运行水平,保障公众利益。鼓励采用第三方监管模式,避免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带来的风险。第三方定期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方对监管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借助第三方监管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月度监管考核,第三方考核结果与该月垃圾处理补贴费拨付挂钩,第三方运行监管全过程应遵循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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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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