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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1-15 09:43

来源:河南省新乡市政府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承担环保职责的部门要会同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城乡规划等职责的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为重点,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职责的部门在制定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承担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职责的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结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结果、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项目的环评。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区域内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强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黄河、海河、南水北调中线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的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加强太行山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黄河沿岸(滩涂)和低山丘陵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合理利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依法严查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坑塘、湿地、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新(改或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控措施。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与“七类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七类重点行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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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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