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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1-15 09:43

来源:河南省新乡市政府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县(市、区)要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

1.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根据《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我市被列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清洁生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和畜牧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视情况利用土壤污染防治等资金给予支持。〔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牧局、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2017年年底前,启动牧野区、凤泉区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并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牧野区、凤泉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夯实各方责任

1.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市、县两级政府(管委会)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要制定并公布本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基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所有县(市、区)、管委会均配备土壤环境管理专职人员。〔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负责〕

3.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同时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目标办等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当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当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目标办、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参与。〕

5.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审计局等参与。〕

(二)提升监管能力

1.加强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调查取证执法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基本需求。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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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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