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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新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1-15 09:43

来源:河南省新乡市政府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和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力争到2020年,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以生猪养殖大县为重点,组织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配合省里建设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规划建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配合省里建立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对占用农田、河渠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的存量垃圾,要制定整治计划并有序实施。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水系建设等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县(市)、区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开展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2018年年底前完成;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各地要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2018年年底前,有关县(市)、区要配合市环保部门,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对确需治理与修复的,要有序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其他区域要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自2017年起,在部分县区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到2020年,完成我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牧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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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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