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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布 9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3-05-08 16:36

来源:深圳人大网

4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五章,分别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附则,共七十二条。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五号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城市整洁、优美、安全、文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主体责任制度,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召集、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海事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九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推动全社会合力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第十条 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主体责任制度。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体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张贴、乱张挂、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法摆卖;

(二)保证环境卫生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

(三)保证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设置和管理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由其自行负责。

(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沿线附属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由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实际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水库、河道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有使用单位的沿海陆域和近岸海域由用岸、用海单位负责,其他海域由各区人民政府、海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

(六)旅游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文化体育场(馆)、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加油(气)站、汽车充电站、公园和林地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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