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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布 9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3-05-08 16:36

来源:深圳人大网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当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未按照前款规定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

第四十一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

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

(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垃圾投放、清扫、收运、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处三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推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应当按照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 禁止将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露天堆放或者扫入绿化带、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等处。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对陈旧、破损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使用加装密封机械装置的车辆或者专用密封车辆;

(三)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应当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四)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配备行驶记录仪和电子信息标签等监控设备,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将运行轨迹监控视频等监管信息接入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根据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场所以及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确定清运频率、清运线路,并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生活垃圾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调配,交由垃圾处理单位统一处理。

餐饮业以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由符合条件的环卫服务单位单独收集、运输、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水务部门应当统筹化粪池的运行监督,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住房建设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化粪池的管理工作,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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