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布 9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3-05-08 16:36

来源:深圳人大网

违反第一款规定,污染城市道路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按照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第二款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按照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残缺、破损、脏污、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停放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并依法处理扣押的物品和工具。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

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对破损、残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未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未按照规定清洗、粉刷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阳台摆放物品超出阳台立面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并且面向公共空间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编制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重要片区、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报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重要片区和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以及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经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自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许可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设置人在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十三条 设置带有光源、声音、反光材料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控制光源亮度、声音分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时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逾期未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移送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对标明的通信工具号码依法处理。

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移送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等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时长不计入公益性广告发布时长。

第四节 城市照明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三十七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编辑:赵利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